为什么有的协议约定管辖有效?有的无效?
我们经常在合同中有这么一句话,“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,应当友好协商处理,协商无果的,可以向XXX人民法院提起诉讼。”这句话就是协议管辖,其中的“应当友好协商处理”是法院诉前调解的依据,这里的XXX法院就是管辖法院。可以是原告住所地、被告住所地、合同签订地、合同履行地、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。
要想协议管辖有效注意以下几点:
1、不能超出合同纠纷或者财产纠纷范围,涉及身份关系的协议不能通过协议管辖的方式确定管辖法院。比如离婚协议,不能约定由离婚协议签订地法院管辖。
2、协议管辖不能约定不明。比如约定由上海市仲裁委员会管辖,而上海不止一个仲裁委,一个是上海仲裁委员会,还有一个是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。
3、不能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,比如我代理一个案件,应该由基层法院管辖,但是当事人一定要到当地中院起诉,就不行了。因为不动产纠纷提起的纠纷,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,而不是被告所在地。
4、如果约定的管辖法院无效,只能按照民诉法的规定处理,比如合同纠纷,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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