读报、看文件常能看到“特事特办”这个词,是说在工作中,有些特别重大、特别急迫的事情,往往可以打破条条框框的限制,走一条特别的通道,从而在最短的时间把原本不可能办成的事情办成。
老实说,笔者起初看到这个词的时候,心中很感慨也很佩服有些部门的魄力。但时间一长,心中总觉得有些不对劲。为了办成一件原本不可能办成的事,打破条条框框去办,这里面的条条框框是什么?我想肯定是相关的法律法规。法律法规只要定下来,那么,我们任何部门、任何人都要去遵守,这是一个法治社会最起码的行为准则。只因为要办成一件原本不可能办成的事,就要绕开这些法律法规,甚至凌驾于这些法律法规之上,这样的行为,不是在和法律开玩笑,不是在蔑视法律么?也许有人还要问,“特”和“不特”之间的区别和衡量标准是什么?
由此想到国外有些有趣的司法判例,比如把一个人判处3000年的监禁。我们很多人常对此嗤之以鼻,并认为这是很荒唐的事。其实这事一点也不荒唐,恰恰证明了人家对法律的敬畏。这样的判决,是其所触犯的许多法条累积的结果,即使当事人活不了3000年,也只能这样判,因为法律就是这样规定的,执法者无权随机改变。一旦一部法律得以实施,就要不折不扣地执行。假如张法官认为这个法条不合理就改一下,宋法官认为那个法条不合理再改一下,试问,这样的执法会不会乱套?当然,认为一部法律有问题,可以提请立法部门进行修正;但在没有修正之前,任何部门、任何人都没有权力绕过法律进行“特事特办”。
或许有人会说,那些条条框框并不是什么法律法规,而是一些不合时宜的,甚至和当前的政策、法律、法规相悖的一些东西,绕过它并不违法。那么,另外一个问题也随之而出,既然已经过时,而且这些规定很可能已经成为了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障碍,那我们就没有必要绕开,而应将其彻底废除,这样,不仅“特事”可达到“特办”的效果,“特事”之外的“平常事”不也可以达到“特办”的效率了么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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